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
    務如下:
  (一)有關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特殊教育工作之諮詢。
  (三)有關特殊教育申訴事宜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促進發展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
    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
    機構、家長代表及社會人士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相當司長級人員兼任之,所需工作
    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
    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