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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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
    、教材與教學,特成立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諮詢
    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二、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就具
    有下列任一資格者遴聘之:
    (一)大專校院或學術機構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
          格之人員。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校長或教師。
    (三)各專業領域中從事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有具體事
          蹟者。
    (四)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團體成員,
          且具學生家長身分者。
    (五)經各機關納入性別平等之師資或學者專家人力庫者。
    (六)教育部或本院編制內公務人員或研究人員。
    前項諮詢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
    上。

三、諮詢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補聘或新聘之委員聘期,
    至當屆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相關課程、教材與教學之諮詢及
          建議。
    (二)得列席教科用書審查小組會議,提供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編審爭
          議之諮詢與建議。
    (三)協助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檢視及其檢視指標之修訂。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諮詢。

五、諮詢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教科用書審查小組委員列席,提供諮
    詢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