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服務學習推動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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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整合及建置服務學習平台,以積極推
    動各級學校(包括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及國小)服務學習活動,
    特設服務學習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服務學習政策規劃之諮詢及審議。
  (二)服務學習計畫方案之諮詢及協調。
  (三)服務學習資源網絡平台之建構及推廣。
  (四)服務學習資訊平台之建置、運作及管理。
  (五)服務學習友善環境之建構及理念倡導。
  (六)服務學習課程之研發及推廣。
  (七)服務學習主辦人員、種子師資及社區機構督導人員之培訓。
  (八)服務學習國內外經驗交流及成果展現。
  (九)服務學習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
  (十)服務學習之獎勵及表揚。
  (十一)服務學習成果之統計、彙編及運用。
  (十二)其他有關服務學習發展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
    部長指派之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
        教育司司長、終身教育司司長、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署長、青年發展署署長等七人。
  (二)服務學習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九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者,應隨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聘
    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
    生。
    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
    席。
    本會得邀請主管業務單位之有關人員及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辦理。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