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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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溝
    通平臺,擴大推動資料開放,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特依
    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教育部政府資
    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部諮詢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修正本部諮詢小組名稱文字
。

二、本部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擬訂本部及所屬機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強化政府資料開放質
          與量、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
    (二)規劃督導所屬機關資料開放,推動資料集分級、收費疑義之諮
          詢及協調。
    (三)建立本部與民間溝通管道,促進多元領域代表參與資料開放諮
          詢及協調,共商解決方案。
    (四)推動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序文修正本部諮詢小組簡稱。

三、本部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資訊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首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代表: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法制處、會計處、業務
          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本部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
    (二)民間代表:由業務領域代表、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
          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本部諮詢小組民間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諮詢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二、三項修正本部諮詢小組簡稱。
二、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本部代表組成人員。

四、本部諮詢小組本部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報請首長就該單
    位簡任以上人員予以聘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部諮詢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
    集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第一項修正本部諮詢小組簡稱;另本部代表委員隨其本職進退,可報請首
長就該單位簡任以上人員予以聘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部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本部諮詢小組每季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每年不低於二次,
          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部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
          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本部諮詢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中之民間代表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
          一,始得開會。
    (四)本部諮詢小組開會時,得請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列席提供意
          見、報告或說明。
〔立法理由〕
一、修正序文及第一至第四款本部諮詢小組簡稱。
二、第四款修正文字。

六、本部諮詢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擔任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修正本部諮詢小組簡稱。

七、本部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本部網站。
〔立法理由〕
修正本部諮詢小組簡稱。

八、本部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立法理由〕
修正本部諮詢小組簡稱。

九、本部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修正本部諮詢小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