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
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
育事項之審議。
前項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
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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