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會議
  本館設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由館長主持,
  其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館長。
  二、秘書。
  三、組(處、中心、室)主任。
  四、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定期召開顧問會議,由館長召集,出席人員如下:
  一、顧問。
  二、副館長。
  三、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請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

  本館得視需要,定期召開各專業諮詢委員會會議;由館長或各組(處、
  中心)主任召集,出席人員如下:
  一、諮詢委員。
  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三、館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請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

  本館設組(處、中心、室)會議,定期召開,以各單位主管及成員組織
  之。各單位主管為主席,討論各單位業務、研究工作及其他有關重要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