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中圖書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國立臺中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館:
  一、採編課。
  二、閱典課。
  三、推廣課。
  四、參考課。
  五、視聽教育課。
  六、輔導課。
  七、行政室。
  八、黎明分館。

  採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蒐集、分類及編目。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建檔及目錄維護。
  三、其他有關採編事項。

  閱典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閱覽及出借。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典藏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閱典事項。

  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利用。
  二、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推廣事項。

  參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參考諮詢資料之蒐集、編輯、整理及運用。
  二、國內外館際合作。
  三、其他有關參考事項。

  視聽教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聽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保管、出借及推廣。
  二、視聽器材之管理及運用。
  三、其他有關視聽教育事項。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輔導策劃。
  二、圖書館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刊物出版。
  三、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設黎明分館,辦理分館圖書資訊之閱覽、出借、典藏及維護。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