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
  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
      料之處理。
  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
  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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