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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