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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 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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