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行政院87.11.04台八十七法字第五三九九一號令發布「特定人員尿液
採驗實施辦法」。
三、行政院衛生署84.04.20衛署藥物檢字第八四0二三二0三號公告「濫
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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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針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發揮清查及嚇阻效果,以防制學生濫用
藥物,維護學生身心健康。
二、對濫用藥物學生,成立「春暉小組」施以輔導,並協助其向行政院衛
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勒戒,使學生戒除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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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用詞定義:
一、特定人員:
(一)經尿液篩檢確認呈毒品陽性反應或經輔導勒戒完成一年以內之學
生。
(二)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輟學後復學之學生。
(三)精神或行為異常,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在學學生(含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辦理休、轉、退學,復學後行為異常,有吸毒傾向者)。
二、懷疑檢驗:
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復學檢驗:
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不定期檢驗:
指不預定期日所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隨機檢驗:
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受檢人:
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七、採尿單位:
指採集受檢者尿液檢體之單位。
八、採尿人員:
指經適當之訓練於採尿室指導及協助受檢者採集尿液,並負責收存及
初步檢查所採集尿液之人員。
九、檢驗機關(構):
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辦理尿液檢驗之機關(構)。
十、中輟生: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發現有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學生,
應即將其列為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對象,積極查尋,並填具通報單
通報主管機關。前項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或轉學時
未到轉入學校報到之學生。(依本部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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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檢驗時間及方式:
對「特定人員」尿液檢驗,採全面檢驗或隨機檢驗方式辦理,並以不
定期實施為原則(惟每學年應至少實施乙次);若以隨機檢驗方式辦
理時,其抽檢比率需達25%以上,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
1%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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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檢驗流程:
一、確定「特定人員」(前置作業):
各級學校依規定列管「特定人員」範圍第一款、第二款學生,並積極
清查第三款範圍學生,以確定「特定人員」。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年開學註冊後,即應繕造「特定人員」尿液採驗
名冊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檢送市、縣(市)教育局、一份
檢送「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陳省教育廳);大專院校
一份自存、二份檢送軍訓工作督考分區(督考分區一份自存、一
份函送市、縣(市)校外會)。
(二)省、市教育廳、局(含金門、連江縣教育局)、大專院校督考分
區,彙整前項資料,依附件三、四格式彙造「特定人員」數量統
計表及分佈調查表各乙份,送部憑辦(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
(三)各級學校於「特定人員」異動時,應即重新修訂名冊,並依項(
一)(二)規定,適時(每月)逐級彙報。
二、決定「受檢人」:
「特定人員」之(一)經尿液篩檢確認呈毒品陽性反應或經輔導勒戒
完成一年以內之學生,應實施全面檢驗。其他「特定人員」亦仍以實
施全面檢驗為原則,但若「特定人員」數量過多、經費不足時,則得
採隨機檢驗方式辦理。
三、尿液檢體採集: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84.04.20衛署藥檢字第八四0二三二0三號公告
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辦理尿液檢體採集。
(二)採尿單位依前述作業規範至各學校對受檢人採集尿液檢體,受檢
學校應協同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三)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檢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必要之措施。
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四)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由採尿單位派婦女採尿人員
實施。
(五)教育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結合「春暉專案」-「協助各級學
校學生尿液篩檢」辦理,請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
員會(含連江縣教育局),主動與採尿單位協調排定採尿日程,
並於前一日通知受檢學校,受檢學校則應於當日適時通知受檢人
接受採尿;受檢人因有正當事由而無法接受採驗尿液者,學校及
校外會(含連江縣教育局)應相互協調,儘速安排至鄰近執行「
尿液檢體採集」之學校,補行採尿(應於一個月內辦畢)。
(六)各市、縣(市)校外會(含連江縣教育局)及採尿單位,應於尿
液檢體採集完成後兩日內,統計實際受檢人數,報部彙辦。
(七)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應適時派員督導「尿液檢體採集」作業。
(八)檢體採集前,採尿人員應說明採集有關規定。
(九)採集尿液檢體所需器材,均由採尿單位負責提供。
四、檢驗及報告:
(一)尿液之檢驗,應委由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之檢驗機關(構
)辦理(若有增減依衛生署公告為準)。
(二)尿液檢驗之基本檢驗項目為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並可依實際需
要增加檢驗項目。
(三)採尿單位應依作業規範,將尿液檢體,送交檢驗單位實施檢驗,
檢驗單位應於收到尿液兩個工作天內,提出初部篩檢報告,經初
步篩檢呈陽性反應之檢體,應逕行確認檢驗,並於十個工作天內
,將檢驗結果整理統計後密送本部。
(四)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接獲檢驗報告後,呈陽性反應者,應逐級將
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並請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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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輔導戒治措施:
一、學校應針對個案,由導師、訓輔人員、教官、家長等編成「春暉小組
」專責輔導,經輔導(三個月)個案仍有濫用藥物情形時,學校應即
通知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戒治,戒治中
及治癒後,「春暉小組」仍應持續加強輔導,以協助個案確實戒絕毒
品;若個案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或戒治無效時(一、二級毒品),學
校得報請司法機關處理。
二、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若個案有中輟、退、轉、休學、畢(結)業時
,學校應即透過通報系統,請有關單位協助追蹤輔導戒治,原始或目
地學校,更應主動相互通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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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權責區分:
一、教育部:大專院校、部屬高中職(補)校及金門、連江縣各級學校。
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所轄高中職(補)校、國中、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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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任務編組與職掌: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任務編組
暨職掌。
二、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應設立工作小組、訂頒執行計畫,專責辦
理本案工作,以求落實。
三、教育部工作小組編織職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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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
一、本部併入「青少輔導計畫」-「春暉專案」經費項下支應。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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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一般規定:
一、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具體之輔導管教及行政措施,以因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卅三條-「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受要求人不得
拒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七條-「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
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必要之措施」之規定。
二、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單位,於採驗前、
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人名譽。
三、省、市教育廳、局(含金門、連江縣教育局)、大專院校督考分區,
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將本案執行成果報部憑辦,俾彙陳行政院。
四、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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