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度教育部獎勵原住民教育文化研究著作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及教育部九十三年度預算原住民教育
    推展工作計畫。

二、目的
    鼓勵教育人員、學者、專家、民間研究者、研究生,積極從事原住民
    教育、語言、歷史及文化研究著述,以保存並發揚推廣原住民文化,
    提昇原住民教育品質。

三、獎勵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研究、講學或居留一年以上之教
    育人員、學者、專家、民間研究者、研究生之從事原住民教育、語言
    、歷史及文化研究者。

四、獎勵方式
  (一)申請著作未曾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者,得
        依本要點申請獎勵。各組申請作品經審查後,其優異者依等第發
        給獎金和獎狀;惟各組獎勵之名額,得視實際申請作品數量及品
        質,依評審結果於整體名額中酌以調整;如各組評審結果未達該
        等第標準者(如附表),其獎項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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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獎                        勵  │
      │項      目│組      別├──┬──┬─────────┤
      │          │          │等第│名額│  獎  勵  金  額  │
      │          │          │    │    │     (新臺幣)     │
      ├─────┼─────┼──┼──┼─────────┤
      │一、原住民│原住民語言│優等│一名│  一○○、○○○元│
      │    語言教│教材及教師├──┼──┼─────────┤
      │    育    │手冊      │甲等│二名│    八○、○○○元│
      │          │          ├──┼──┼─────────┤
      │          │          │佳作│三名│    六○、○○○元│
      │          ├─────┼──┼──┼─────────┤
      │          │原住民語言│優等│一名│  一○○、○○○元│
      │          │研究 (含語├──┼──┼─────────┤
      │          │彙、詞書、│甲等│一名│    八○、○○○元│
      │          │書寫問題、├──┼──┼─────────┤
      │          │語法等研究│佳作│二名│    六○、○○○元│
      │          │)         │    │    │                  │
      ├─────┼─────┼──┼──┼─────────┤
      │二、原住民│原住民文化│優等│一名│  一○○、○○○元│
      │    文化教│素材採錄 (├──┼──┼─────────┤
      │    育    │含傳統歌謠│甲等│一名│    八○、○○○元│
      │          │、民俗、傳├──┼──┼─────────┤
      │          │說、傳統技│佳作│二名│    六○、○○○元│
      │          │藝與歷史) │    │    │                  │
      │          ├─────┼──┼──┼─────────┤
      │          │原住民文化│優等│一名│  一○○、○○○元│
      │          │教材及教師├──┼──┼─────────┤
      │          │手冊 (含傳│甲等│二名│    八○、○○○元│
      │          │統歌謠、民├──┼──┼─────────┤
      │          │俗、傳說、│佳作│三名│    六○、○○○元│
      │          │傳統技藝與│    │    │                  │
      │          │歷史)     │    │    │                  │
      │          ├─────┼──┼──┼─────────┤
      │          │原住民文化│優等│一名│  一○○、○○○元│
      │          │、歷史教育├──┼──┼─────────┤
      │          │研究學術論│甲等│一名│    八○、○○○元│
      │          │著        ├──┼──┼─────────┤
      │          │          │佳作│二名│    六○、○○○元│
      │          ├─────┼──┼──┼─────────┤
      │          │原住民文化│優等│一名│  一○○、○○○元│
      │          │教育繪本  ├──┼──┼─────────┤
      │          │          │甲等│一名│    八○、○○○元│
      │          │          ├──┼──┼─────────┤
      │          │          │佳作│二名│    六○、○○○元│
      ├─────┼─────┼──┼──┼─────────┤
      │三、原住民│原住民教育│優等│一名│  一○○、○○○元│
      │    教育學│學術研究  ├──┼──┼─────────┤
      │    術研究│          │甲等│二名│    八○、○○○元│
      │          │          ├──┼──┼─────────┤
      │          │          │佳作│三名│    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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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住民│一、原住民│優等│一名│  一○○、○○○元│
      │    教育文│    著作指│    │    │                  │
      │    化著作│    語言、│    │    │                  │
      │    翻譯  │    教育、│    │    │                  │
      │          │    文化等│    │    │                  │
      │          │    。    ├──┼──┼─────────┤
      │          │二、翻譯指│甲等│一名│    八○、○○○元│
      │          │    原住民│    │    │                  │
      │          │    族語著│    │    │                  │
      │          │    作譯成│    │    │                  │
      │          │    漢語、│    │    │                  │
      │          │    其他族│    │    │                  │
      │          │    語、外│    │    │                  │
      │          │    國語言│    │    │                  │
      │          │    ,或將│    │    │                  │
      │          │    外語原│    │    │                  │
      │          │    住民著│    │    │                  │
      │          │    作譯成│    │    │                  │
      │          │    漢語或│    │    │                  │
      │          │    原住民│    │    │                  │
      │          │    族語。├──┼──┼─────────┤
      │          │三、申請時│佳作│二名│    六○、○○○元│
      │          │    需檢附│    │    │                  │
      │          │    原著一│    │    │                  │
      │          │    本,及│    │    │                  │
      │          │    影本一│    │    │                  │
      │          │    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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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為擴大獎勵精神,本年度增設榮譽獎項,於各組增設一至二名榮
        譽獎。研究著作曾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者
        ,得經確實切結述明後,申請榮譽獎勵。經評審結果優異者,頒
        發榮譽獎狀以資鼓勵,但不發給獎金;如各組評審結果未達優異
        標準者,榮譽獎項從缺。

五、申請辦法
  (一)申請研究著作獎者,應檢送其出版(或發表)作品一式四份,出
        版(或發表)作品限於最近五年內以當年元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
        );未出版(或未發表)之作品,不限時間,並應以繕打完成之
        稿件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每組以申請一件為限,近五年內其他著作亦得附送參考。
        二人以上合作之作品,應以其中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並應說明
        各人在此作品內貢獻部分,及檢附合作人之同意書。

六、領表日期
    申請書表請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向台北市指南路
    二段六十四號國立政治大學原住民研究中心函索。

七、申請日期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五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
    檢齊申請書表及作品依規定份數逕寄台北市指南路二段六十四號國立
    政治大學原住民研究中心。

八、審查
    申請作品由教育部委請承辦單位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評審。

九、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需填具寫作品是否曾接受獎勵或經費補助切結書,詳實敘
        明接受補助情況,否則不得申請。
  (二)申請之作品均不退還;獲得本獎金之作品,得由教育部視需要委
        託承辦單位協助作者出版、展示、推廣。
  (三)已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作品,如未獲得獎金或獎狀,除非經重大
        修改,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曾獲其
        他單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而未確實切結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
        相,並通知有關單位依規定處理,如已發給獎金時,並追回所領
        獎金。

十、依本法獲獎之作品,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由承辦單位辦理成果發表會
    並送國家圖書館及國立教育資料館典藏。

十一、本項獎勵自九十四年度起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