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暨部屬機關學校工程規劃及營建
    品質,特設「教育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部暨部屬機關學校重大工程規劃、設計及營建事項。
  (二)審議部屬機關學校研擬之綠建築計畫。
  (三)審議其他部屬機關學校工程技術諮商事項。
  (四)審議本委員會委員提案,關於學校或社教工程改善或創新構想。
  (五)討論部次長交付之工程相關事宜。
  (六)其他業務單位處簽奉核准提本委員會討論之重大工程案。

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
  (二)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由部長聘請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及學者專
        家擔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高階人員或前項委員遴聘之,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本部得調用替代
    役二人至三人。

四、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執行秘書或委員一人
    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未開會期間,得
    因業務需要,商請本會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六、本會委員聘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