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學生受毒
    品之侵害,並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毒危條例)、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
    導辦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定之執行,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防制毒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
    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
    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三、名詞定義: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
          ,使用毒危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毒品者。
    (二)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危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
          2.各級學校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有事實
            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特定人員
            評估參考原則請參考附件一)。
          4.前三目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
            驗,並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三)春暉小組:指學校為輔導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
          例或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學生,所組成之專案
          小組。

四、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一)每學期開學日起三週內經導師、校內之任課教師、專業輔導人
          員或職員工觀察後,或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主動
          反映,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報特定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交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或指定專人)彙整,並召開會議審查,
          經審查後之特定人員名冊應簽請校長核定。
    (二)學期中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或觀察生理或生活狀態
          ,認有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情形,應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
          定人員名冊。

五、篩檢時機: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或假期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採(抽)
          驗。
    (二)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或觀察生理及生活狀態,認有
          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情形,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定
          得隨時採驗。

六、尿液採驗流程:
    (一)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
          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二)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應個別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
            並指派專人全程監管進行採驗,監管人員與受檢人同一性別
            。惟必要時得由受檢人指定監管人員性別。
          2.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使
            用說明如附件四),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監管人員會
            同受檢人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每瓶至少三
            十ml,並由監管人員協助受檢人實施檢體籤封作業。
          3.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並填寫監
            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核對無誤後,送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
            檢驗。

七、確認檢驗結果處理:
    (一)學校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未成年學
          生應同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完
          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學生,未成年學生應依規定於
          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社政通報,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三)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仍應列
          為特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四)受檢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尿液檢體之確認檢驗結果
          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後七日內,敘明原因請求送驗學校複
          驗(乙瓶)。

八、學生輔導措施: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組成春暉小組實
          施輔導三個月,輔導期間應適時使用快速檢驗試劑實施篩檢,
          及填報相關輔導紀錄備查(輔導措施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1.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
          2.自我坦承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非法施用
            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者。
          3.遭查獲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非法施用其
            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者。
          4.接獲其他網絡通知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
            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者。
    (二)學生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學校應告知學生、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依毒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衛
          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
          院或檢察機關。
    (三)十二歲至十八歲學生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法定代理人
          、實際照顧者或學校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四)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之未成年學生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學校得通知少輔會協助輔導,並於學生復學後,組成春暉小
          組實施輔導;學校必要時得與少輔會共案合作。
    (五)學生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
          。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
          施輔導一次,期間三個月,並協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將
          學生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倘學生未成年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得函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
          簡稱毒防中心)協助輔導。
    (六)依前款規定輔導無效,或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拒絕送醫戒
          治時,學校得依毒危條例、兒權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必要時請求支援。
    (七)學校知悉學生涉及施用毒品以外之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
          理條例或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等行為,因行為嚴重
          偏差,學校得視輔導情況依學生輔導法提供處遇性輔導;必要
          時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八)春暉小組輔導內容應包括家庭教育、自我保護、再犯防止、生
          活技能訓練與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教育等,並依學生濫用藥物
          情形得採取對應的介入方式,包括轉介治療。
    (九)學校得評估學生濫用藥物原因,視學生需求提供職業訓練、職
          業試探或生涯探索等活動或課程。
    (十)發現疑似藥頭之學生或知悉學生藥物來源相關情資,應依教育
          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學生輔導結案:
    (一)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
          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春暉小組列
          管,並持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二)學生涉及施用毒品以外之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
          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者,學校應就學生歷次尿篩紀錄及各項
          學習及生活行為表現綜合評估,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討論解
          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續追蹤輔導六個月或視學生狀況輔導至
          畢(結)業或十八歲為止。無學籍之未成年人如需追蹤輔導,
          可轉介相關資源,由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輔導。
    (三)學生因執行司法處遇,致事實上無法執行春暉輔導者,學校得
          暫停輔導,並結合相關資源持續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及轉銜。
          學生返校後,仍應完成後續輔導期程。
    (四)為利學生之賡續輔導,學生如有休學、中輟、中途離校、畢(
          結)業、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等情形時
          ,相關作法請參照附件六「各級學校學生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輔導處遇流程」辦理。

十、業務分工: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
          會)及學校執行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春暉學生輔導相關業務之
          分工職掌,如附件七。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月應彙整相關表報送本部憑辦。

十一、其他:
      (一)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
            應者,應送請警察機關處理並列入考核。
      (二)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應立即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
            檢驗機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
            受檢人名譽。
      (四)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
            業規範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
            工作。
      (六)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
            獎勵相關學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