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
    依據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館各單位依業務推動之需,動用館
    務基金,委託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所執行具研究
    性質之計畫。

三、本館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預擬委託研究需求及主題並提本館委託研究審查小組審議
        。
  (二)審核通過之研究需求主題,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採購
        作業事宜。
  (三)本館委託辦理之各項研究計畫,其經費應由年度業務相關預算科
        目項下支應。
  (四)各單位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
  (五)受委託者應填寫研究計畫基本資料(GRB 表)及研究計畫摘要。
  (六)各單位依契約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銷)及驗收事宜。
  (七)各單位簽辦研究結論、建議事項與採行情形。
  (八)各單位應建立及保管委託研究相關資料及檔案。

四、本館委託研究審查小組,由館長指定人員及本館相關單位主管組成,
    並由館長指定高級職員或相關人員擔任召集人,辦理研究主題之審議
    。

五、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依「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之規定編
    製,經核定後,其經費之撥付以分三期辦理為原則。第一期款額度為
    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三十,於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第二期款額度為
    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於期中報告審查並修正通過後撥付。百
    分之三十之尾款於期末報告審查並修正通過後撥付。

六、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報期中、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
    館,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發生後十日
    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館,除經本館專案同意者外
    ,其延期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
    自行負擔。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本館認非屬不可歸責之事由
    時,不得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事由。契約有效期限後受委託者縱有不
    可歸責事由,亦不得請求本館延長契約期限。

七、本館各單位應指定專人,應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
    進度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於完成結案後送一份予秘書室歸檔保管。

八、本館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及
    研究對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
    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究計
    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之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
    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館委託研
    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查核重點。

九、受委託者應於委託契約簽訂後 3  日內,將該研究計畫基本資料(GR
    B )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 GRB
    檔,網址:www.grb.gov.tw)」登錄;研究報告摘要,應於委託研究
    計畫結束後 4  個月內登錄。

十、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歸屬:
  (一)受委託者因執行計畫工作所衍生之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
        產權等衍生利益,均應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
        運用辦法」辦理。並於計畫簽約時,以書面訂定研發成果管理、
        運用之歸屬及收入分配比例執行。受委託者不得擅自對外使用或
        發行。若本館需將研究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專利權或其
        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時,受委託者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二)依執行計畫所完成之著作,以受委託者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
        應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本館,受委託者應於計畫合約簽訂時與本
        館簽訂「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書」。
  (三)受委託者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其研究成果有抄襲、剽竊之
        事實或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事宜時,受委託者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另負法律及行政責任。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館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