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諮詢會運作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原則依教育部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青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均有提案權,各項提案需委
    員三人以上連署,並於會議十四日前送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
    稱青年署),始得排入本會議程討論。

三、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四、本會會議之審(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代理人不得代理其他委員參與表決。

五、委員出席本會會議前,應先廣泛蒐集與該會議內容相關之資訊及相關
    青年之意見;參與會議時,應運用民主素養及理性思辨,熱烈參與相
    關會議之討論。

六、本會會議決議或建議事項,青年署得視性質送請相關部會參考。

七、本會委員權利義務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邀請委員參與相關會議或活動,並提
        供政策建議。
  (二)委員負有蒐集與傳遞青年意見之任務,並應適時宣傳本部各項政
        策及服務措施。
  (三)本會應派員列席「部長與學生相約」活動,並針對其所提出之重
        要議題,於小組蒐集更完整之建言及具體做法後,提報於大會討
        論,供部長政策決定之參考。
  (四)委員應參與本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之大會及必要時所召開之臨時
        會議。
  (五)委員應遵守並執行本會相關決議事項,維護本會聲譽,並配合推
        動其他符合本會任務之事項。
  (六)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能親自出席者,應於會議三日前通知工
    作小組召集人及青年署,以完成請假程序,有相關意見者,得繳交書
    面意見,並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每一委員並以代理一人為限。

九、委員無故缺席本會會議,或未依前點規定請假者,計缺席一次;無故
    缺席一次、請假二次或遲到達三十分鐘以上三次者,得提報本部取消
    委員資格,並註銷聘函。

十、委員無法完成任期者,以書面敘明理由,得向本部請辭。

十一、委員有損害本部及本會聲譽者,本部得隨時解聘之,並註銷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