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封面)
契約審閱權
本定型化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學生(甲
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內文)
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收受本契約。

第二條  就讀班級:
        班級名稱:

第三條  課程科目與時數:
        課程科目內容:
        每週授課時數______小時,上課時間如課程表(附件一)。

第四條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分______期),
        開課日為○年○月○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
        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
        ),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第五條  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第六條  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
        │科目名稱  │教學人員姓名  │
        ├─────┼───────┤
        │          │              │
        ├─────┼───────┤
        │          │              │
        └─────┴───────┘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
        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
        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

第七條  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於經核准之班址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
        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各科目上
        課教室及時數如下:
        ┌─────┬─────┬─────┬─────┐
        │科目名稱  │上課教室  │每週時數  │全部時數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
        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__人。但共同科
        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
        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
        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
        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
        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
        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
        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

第九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
        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
        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
        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第十條  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附件二):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______元
             (1)學費______元
             (2)雜費______元
             (3)講義費______元
             (4)代辦費______元(附件三)
             (5)其他______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
                、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
              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
              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
              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
              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
                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
                年○月○日繳交______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
                交______元。
            □甲方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
              貸契約)方式繳納:
              1.為協助甲方取得給付本補習服務之資金來源,乙方得提
                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
                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
                宜。
              2.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
                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
                約不生效力:
               (1)甲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
                  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
                  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
                  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
                  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
                  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辦理消費借貸,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
                  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
                  約。
               (5)辦理消費借貸需遵守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
                  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6)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
                  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7)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
                  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
                  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
                  續提供服務之佐證者,甲方得終止消費借貸契約,並
                  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障且經甲方同意適用者,不
                  在此限。
               (8)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
                  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
                  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
                  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
              ,所為消費借貸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
              貸聲譽。
                                              甲方簽章:________

                      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章:________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但乙方不
            得將試聽課程列為正式課程。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乙方提供履約保障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所為履約
            保障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
            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障機制之規定: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
              。依規定交付______(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
              ,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
              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
              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
              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
              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
              少一年)。
            □乙方已經______(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
              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
              年)。
            □乙方已加入由______(單位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
              帶保證協定(會員編號____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
              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
              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
              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
              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
              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乙方已投保新臺幣○○萬元履約保證保險,作為辦理補習
              服務之履約保障(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開保險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
              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
              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第十一條  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
              關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 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
          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_______分之_______
              。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
              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條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
              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
              費用加百分之______(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
              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
              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
              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第十四條  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
          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十五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    年(不得少於稅捐稽
          徵期限所定五年)。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
          解決之。

附件:
(一)課程表
(二)收據
(三)代辦費用明細表
(四)膳宿提供

立約書人  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關係:____________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負責人:
              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姓名: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