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
    作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本院研究人員之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等相關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

三、研究人員升等案件由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及
    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審議。

四、本院研究助理升等為助理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研究助理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
          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
          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其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等級人員年資須
          四年以上。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
          且有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僅須取得
          碩士學位。
    (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並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
          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研
          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著作者。

五、本院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助理研究員或相當助理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
          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著作者。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
          且有著作者。但僅適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
    (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
          著作者。

六、本院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且具有
    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
          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著作者。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且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
          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著作者。

七、本院研究人員申請升等之服務年資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起資年
    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月份為止。研究人員經核准全時進修或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或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惟核准
    留職停薪、借調院外服務期間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於討論其本人升等案件時,應自行迴避。

八、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著作,除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
    定辦法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申請升等人員自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依其研究成
          果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或技術報告方式。擇定至多五件,其中技術報告至多二件,並
          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二)代表作之著作形式及類型如下:
          1.著作形式:應為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通訊作者(須檢附合
            著人證明)。
          2.著作類型:
           (1)由申請升等人員擔任本院計畫主持人,依其研究計畫成果
              (含經院長同意認列等同之研究計畫)撰寫之技術報告,
              並應符合第十點規定。
           (2)經正式審查程序出版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
              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
              節。
          3.代表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且為擬申
            請升等日前五年內所出版或發表者。其中技術報告以本院研
            究計畫成果提出時間起算。
    (三)參考作之著作形式及類型如下:
          1.著作形式:以獨著或合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原則。
          2.著作類型:
           (1)由申請升等人員擔任本院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依其
              研究計畫成果(含經院長同意認列等同之研究計畫)撰寫
              之技術報告,並應符合第十點規定。
           (2)經正式審查程序出版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
              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
              節。
    前項以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規定公開出版發行,於本院圖書館
    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
    公開,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
    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一項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
    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
    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中心及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
    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
    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九、前點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
    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
          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
    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
    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十、依第八點送審之技術報告審查範圍及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
    定辦法規定,書面內容應包含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
    技巧、成果貢獻等項目。

十一、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作業時間:
      (一)凡合於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申請升等人員應於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中心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一月完成第十二點規定之初
            評審查程序。
      (三)中心初評通過者,送院研評會審查。人事室於每年五月、八
            月、十一月、二月辦理院研評會審議。

十二、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院研究人員升等評審項目及基本門檻如下:
            1.研究及發表:所送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符合本要點第八點
              至第十點規定。
            2.行政及服務:最近三年度,均通過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
              考評。
      (二)初評:
            1.由本院中心研評會進行審查是否達前款規定之基本門檻。
              通過者,送院研評會複評。
            2.申請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院外審查之學者專
              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參考名單至少十五人。
            3.中心研評會對申請升等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
              由。未通過者,中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
              ,並敘明不通過理由及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三)複評:
            1.凡通過中心研評會初評審查者,送院研評會複評審議。
            2.升等研究員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院外具備(或相當)教
              授資格之外審委員五人審查,其中至少四位審查人皆給予
              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
              會審議。
            3.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具備(或相當)
              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外審委員五人審查,其中至少四位審查
              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
              提院研評會審議。
            4.外審委員由擬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審查人參
              考名單,並由院研評會推選相當職級委員一名與院長共同
              研商是否增列參考名單後,決定外審名單及排序。
            5.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員以著作送
              審審查意見表(附表一、附表二)或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
              送審審查意見表(附表三)辦理。
            6.院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
              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
              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
              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申請升等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
            7.院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
              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時
              ,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
              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如原審查人拒絕再確認或送原審
              查人再確認有困難時,得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原審查成
              績不予採計。
            8.院研評會對申請升等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
              。經審議通過者,依第四款規定報教育部;未通過者由人
              事室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議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及教
              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四)陳報教育部: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
              複審。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
              員。
            2.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
              教育部核定。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
              升等人員。
            3.本院申請升等之研究人員,經教育部核定通過者,以本院
              函報教育部之日期為升等生效日期。

十三、同一職級研究人員資格審查,經審查未通過者:
      (一)申請升等人員經審查未通過者,自本院函復或本院收到教育
            部函復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升等同一職級。
      (二)經審查未通過者,重新提出申請時,曾送審未通過之代表作
            (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不得再列入代表作送審。
      (三)同一職級研究人員資格審查,經審查未通過者,重新提出申
            請升等時,應檢附歷次送審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十四、中心及院辦理外審之委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升等人員之指導教授。
      (二)申請升等人員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有親屬關係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
            定者。
      (四)申請升等人員之所屬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
      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宜儘量兼顧下列原則:
      (一)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研究機關(
            構)之教授或研究員擔任。
      (二)申請升等人員畢業學校之教授儘可能迴避。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四)曾與申請升等人員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五)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國
            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十五、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升等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申請
      升等人員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
      之公正性。
      外審委員評審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應重新繕打及校對。提供中
      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參考時,不得出現審查委員姓名。

十六、本院於受理升等案件審查期間,發現申請升等人員有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所訂定情事,另依本院研究人
      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十七、本院研究人員對升等結果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
      理。

十八、研究人員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可選
      擇適用本要點或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