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
  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
  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
  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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