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
  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