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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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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 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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