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三千零五十萬元,其中逾半數金額由主管機關捐
  助,其餘由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及相關團體籌募成立。

  本會設立基金,應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專戶存儲,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動用。

  本會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工商界、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會之行政經費,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本會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分配補助學校財團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私
      立學校)發展校務之支出。
  二、本會辦理募款有關業務所需經費之支出。
  三、本會行政經費之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支出。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本會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
      度內,轉為有助增加本會財源之投資;其基金總額不含設立基金。
  前項第四款所定投資,其投資項目比照本法第四十六條及其相關法規有
  關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投資之規定。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未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下簡稱未指定之
      捐款)之收受、審核及分配。
  二、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之收受及核轉。
  三、捐款收支之查核。
  四、募款之辦理、募款資訊之蒐集、募款知能之訓練及募款活動之推廣
      。
  五、本會基金孳息之運用及管理。

  未指定之捐款,其捐款定有範圍或條件,而受捐款之對象,依其範圍或
  條件可得確定為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依指定捐款辦理。

  未指定之捐款依下列原則,經本會董事會決議後,由本會分配予學校法
  人或私立學校:
  一、每年辦理分配,以一次為原則。
  二、本會每年自二月一日起,就前一年度捐贈總額及申請分配程序予以
      公告。
  三、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檢具計畫及經費需求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
      會審查通過後分配。
  四、無前款申請案時,由本會自行審查通過後分配。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審查基準,應包含校務運作、財務狀況、辦學績
  效、學校規模、招生情形及其他相關指標。
  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就前項捐款予以分配;已
  接受分配者,由本會予以追回:
  一、董事會或校務運作不正常,致影響學校運作。
  二、近三年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糾正
      、命其限期改善或處罰。
  三、近三年已獲未指定之捐款之分配。

  受指定捐贈之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之情事者,本會不予收受及核轉。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負責綜理
  會務及主持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之成
  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主管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之代
      表各一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代表合計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合計六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全國性之學校
      法人或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舉之。
  三、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選之。
  董事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聘任之,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其連任
  方式,依前項規定辦理。董事任期屆滿未完成改聘作業前,延長其執行
  職務至改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
  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行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屬重要決議事項者
  ,亦同。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政府
  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
  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本會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後聘任之。
  本會得分組承辦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會相關業務。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其為政府機關指派
  者,由該機關另行改派人選,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為止;其為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者,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產生後,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補任董事缺額後,再由董事互選之。
  新任董事長應就執行長人選重新提名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
  本會新舊任董事長、執行長,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表,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請董事會審核,並
  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會務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請董
  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瞭解本會之狀況,得隨時通知本會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
  得派員查核之。

  財團法人財產目錄總表內所列基金總額及不動產,非經董事會審核決議
  通過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或處分。

  本會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