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視導地方教育事務實施作業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特訂定本事項。

二、目的:
  (一)瞭解地方政府依法應執行之教育事務。
  (二)考核本部委辦事務執行進度及成果。
  (三)宣導教育政策、法令及溝通觀念。

三、視導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四、視導項目:
  (一)依教育法律規定屬地方政府職責之事項。
  (二)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委辦事項。

五、視導項目相關表格:本部每年依視導項目提供相關表格、資料,受視
    導機關應行填具。

六、視導期程:
  (一)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為原則。
  (二)每直轄市及縣(市)視導時間以四小時為原則。

七、視導人員:由本部督學率同各主管業務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之。

八、視導方式:
  (一)本部於視導一個月前,將實施日期及前往視導人員名單函知受視
        導單位。
  (二)視導程序: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說明:六十分鐘。
        2.本部人員分別檢視進度及成果:九十分鐘。
        3.座談溝通觀念:九十分鐘。
  (三)視導當日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主管科(課)
        長及相關承辦人員出席。

九、本部相關單位於視導後,分別撰寫視導報告,由督學彙整後陳部長鑒
    核,其成果供核補下年度經費參考。

十、視導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年度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