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
    師培大學),連結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小學教師專業成長需求
    ,積極就地方教育發展所需提供支持,並將教學現場之實務經驗納入
    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
    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師培大學。

三、補助原則、重點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採統塊式經費 (Block Funding
            )方式,由師培大學依整體規劃需求編列,補助比率及自籌
            款如下,另本部政策指定辦理項目得全額補助:
           (1)直轄市政府主管師培大學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
           (2)其餘師培大學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
              部核定計畫經費之百分之十。
          2.本部應就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培大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
            及教師進修機構合作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3.針對偏遠、離島、原住民及提報公費生之地區學校提供支持
            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4.本部得衡酌審查結果及學校量能,擇優核予補助,每校每年
            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重點補助項目:師培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第二條所
          定內容,並依地方教育發展所需,整合師培資源,深化教學實
          踐研究與教學現場鏈結之相關工作項目。
    (三)經費編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師培大學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資格
            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2.每校每師資類科至多提出一件計畫。
          3.學校同一計畫得申請本部相關單位之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惟
            不得重複獲得補助。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培大學所提計畫等資料,依補助原則
          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五、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請撥:師培大學應於本部核定函送達十四日內,依其核定內容
          ,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二)核結:師培大學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
          表及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於計畫核定期程內,經費得跨年度統籌運用。
          3.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
            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
            費,一律繳回。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得請師培大學提報執行成果及經費執行情
          形,並適時遴聘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二)師培大學於執行完畢後,應提報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
          成效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三)師培大學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扣減或停止全部補助。
    (四)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支出時,師培大學所列支之費用不
          予核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
          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五)補助計畫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權法
          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多媒體形式,廣為推廣及
          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