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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補助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充實教學設備及改進
    教學措施,以提昇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
          (以下簡稱特殊教育學校)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特殊教
          育班之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依補助基準與
          補助項目擬訂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
          整總計畫,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後,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其財力級次及依下列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
          1.列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五十。
          2.列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
          3.列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五
            。
          4.列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九
            。
          5.列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九十。
    (二)特殊教育學校:
          1.補助基準:每校最高新臺幣九十萬元(資本門新臺幣四十萬
            元、經常門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牙科醫療器材基本設備,
            另補助每校最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資本門新臺幣八十萬
            元、經常門新臺幣四十萬元),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2.補助項目:包括三年級校外實習分組教學、畢業學生追蹤輔
            導、校內師資研習、寒暑假學生輔導、學生就業座談會、親
            師座談及聯誼活動、購置及研發教材、資訊軟體及硬體設備
            、圖書、測驗、教具、輔助器具、充實實習工廠教學器材、
            牙科醫療器材基本設備及其他教學設備等。
    (三)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
          1.補助基準:
           (1)每班基本學生人數以八人計算。
           (2)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經常門新臺幣四
              十萬元、資本門新臺幣五萬元。
           (3)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經常
              門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資本門新臺幣五萬元。
           (4)超額招生補助費:班級學生人數超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
              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教津貼、行政費、
            校內師資研習、親師及雇主座談、學生平安保費、學生實習
            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費、個案
            輔導費、學生交通補助費、雜支及教學相關設備等。
          3.新開班補助費:新開辦之班級,於當年度按補助基準半數經
            費補助之,並於次年度補助設備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職業輔導員:
          1.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每名職業輔導員相關經費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原
              則。
           (2)補助特殊教育學校職業輔導員人數,依據各校高三應屆畢
              業生班級數及人數,每校補助一人或二人。補助高級中等
              學校特教班職業輔導員人數,採責任區方式補助,依據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高三應屆畢
              業生班級數及人數補助一人或二人,由其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定補助學校,並分配其責任區學校及工作項目。
              補助之校數及人數將視本部該年度預算額度定之。
          2.補助項目:包含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差旅費等
            ,本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五)新北市及一百零六年度起改隸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原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原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補助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教班校外實習交通費實施計畫所
          列項目及其經費。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總計畫之經費項目,應以第二款至
          前款規定之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為限。

五、申請及核定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報所屬特殊
          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經費申請表報本部;新開設之
          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並應彙整核准設立公文影本及相關資料報
          本部。所提經常門申請補助項目,應逐項檢附實施計畫及以往
          辦理成效相關資料。資本門申請補助項目,應檢附學校現有同
          類型設備數量清單及備註說明需求,以利審查作業。
    (二)前款經費申請表,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將申請資料鍵入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完成申請程序後下載之。
    (三)核定程序:本部應依本作業原則所定經費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
          ,核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並於
          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核定。
    (四)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不得再
          申請變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應於該會計年度結
          束前繳回。
    (五)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於當年減班招生之學校,應於九月三十日
          以前將補助基準半數經費繳回本部。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修正當年度計
          畫,連同領據報本部請款。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
          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於八月三十日以前,檢送本部
          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等相關資
          料,於補助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辦理結案,未辦理結案者,本部
          暫緩撥付款項。
    (四)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除前揭規定外,應依本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例行性督導工作: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配合例行性督
          導工作,實地瞭解物品採購、經費支出、財產管理、使用效率
          及各校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等事宜。必要時,副知本部會同派員
          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二)專案訪視工作: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若干
          學校,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