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各機關(構)或學校遴用新進醫事人員
    ,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
    甄選之。
    前項甄選作業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二、適用範圍:
  (一)國立大學及其醫學院附設醫院。
  (二)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分院。
  (三)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
  (四)國立各級學校。

三、本規定所稱新進醫事人員,係指各機關學校遴用初次擔任醫事職務或
    曾任醫事職務經離職後再任醫事職務之人員。

四、新進醫事人員應具資格: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及其他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行政院衛生署計畫性培育之公費醫師。

五、新進醫事人員遴用程序:各機關學校進用醫事人員,應組織甄選委員
    會就有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後,報請各機關學校首
    長任用之。
    本規定第二點各醫院新進住院醫師,經公開甄選合格後,依「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六、各機關學校辦理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得自行訂定相關補充作業規
    定。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