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各機關(構)或學校遴用新進醫事人員
,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
甄選之。
前項甄選作業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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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一)國立大學及其醫學院附設醫院。
(二)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分院。
(三)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
(四)國立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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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所稱新進醫事人員,係指各機關學校遴用初次擔任醫事職務或
曾任醫事職務經離職後再任醫事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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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進醫事人員應具資格: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及其他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行政院衛生署計畫性培育之公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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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進醫事人員遴用程序:各機關學校進用醫事人員,應組織甄選委員
會就有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後,報請各機關學校首
長任用之。
本規定第二點各醫院新進住院醫師,經公開甄選合格後,依「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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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辦理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得自行訂定相關補充作業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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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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