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條及私立學校施行細則第四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學校財團法人名稱:「○○學校財團法人」。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名稱:
        1.一般大學:「○○學校財團法人○○大學」、「○○學校財團
          法人○○學院」。
        2.科技大學、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學校財團法人○○科
          技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技術學院」、「○○學校
          財團法人○○專科學校」。
        3.宗教研修學院:「○○學校財團法人○○學院」。
        4.高級中等學校:
         (1)普通型及綜合型:
            A.「○○學校財團法人○○縣(市)○○高級中等學校」。
            B.「○○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2)技術型:
            A.「○○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名稱)○○(群
              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B.「○○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名稱)○○(群
              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3)單科型:
            A.「○○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名稱)○○(學
              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B.「○○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名稱)○○(學
              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4)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
            育之學校,始得於校名之「高級中等學校」前冠上「實驗」
            二字。
        5.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
          國民中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小學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