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縮短城鄉學習落差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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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透過妥善規劃
    與執行,逐步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縮短城鄉學習落差之政策,特訂
    定本要點。

貳、總目標
一、縮短城鄉教育落差,彰顯教育正義精神。
二、整合並善用各界資源,實現弱勢關懷。

參、實施策略
一、鄰近退休教師及大專志工,協助國中小學弱勢學生課業學習及生活適
    應。
二、提供弱勢地區(含偏遠、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英語教學資源設備、資
    源及人力,協助及支援該地區之教育發展,以均衡城鄉教學資源,積
    極提昇中小學學校教學品質。
三、針對社經文化不利學生及需求學生,辦理合適有效之英文學習活動及
    相關有效措施,以提昇學生英文能力,縮短城鄉差距。
四、透過支援,共聘模式鼓勵英語教師至偏遠地區服務,以強化偏遠地區
    師資。

第二章   補助之對象及程序
肆、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含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括營利
    團體)。

伍、以五大主軸為核心縮短學習落差之關係圖如下:
                      ╭────────╮
                      │二、「關懷弱勢弭│
                      │    平落差課業輔│
                      │    導」實施計畫│
                      ╰────────╯
╭───────╮             │             ╭───────╮
│一、「退休菁英│             ↓             │三、「國中學生│
│    風華再現」│\                        /│    英文生活營│
│    實施計畫  │  ↘                    ↙  │    」實施計畫│
╰───────╯    ┌────────┐    ╰───────╯
                      │縮短城鄉學習落差│
                      └────────┘
                    ↗                    ↖
                  /                        \
        ╭─────────╮      ╭──────────╮
        │五、「鼓勵英語教師│      │四、補助「國民中小學│
        │    至偏遠地區學校│      │    充實英語教學設備│
        │    服務」實施計畫│      │    暨活動」實施計畫│
        ╰─────────╯      ╰──────────╯

陸、經費概算及來源
    由申請單位提出經費需求,經審查後核實支應,由本部經費項下支出
    。

柒、整體預期成效
一、以五項子計畫縮短城鄉學習落差。
二、退休教師及大學志工再次投入教育現場,貢獻智慧及經驗,協助並輔
    導弱勢學生課業與生活適應。
三、提昇偏遠地區英語師資並補充教學資源不足地區之英語教學設備與教
    學人力,讓資源不足地區學生獲得更多照顧。
四、使文化不利地區學生獲得更多英文學習活動的機會。

第三章   子計畫之實施
捌、退休菁英風華再現
    承辦人:陳麗珠
    聯絡電話: 02-22566186
一、依據:
  (一)九十三年年九月十三、十四日「全國教育發展會議」中心議題壹
        結論暨建議事項。
  (二)九十三年六月三日「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試辦計畫研商會議」。
  (三)本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第 523次部務會報決議。
  (四)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退休菁英風華再現」會議決議。
二、目標:
  (一)秉持「以服務提昇生命價值,用智慧實現弱勢關懷」之奉獻精神
        ,讓具教學專業之退休教師再次投入教育現場,貢獻智慧及經驗
        ,協助並輔導弱勢學生課業輔導與生活適應。
  (二)善用退休教師資源,實現弱勢關懷。
三、原則:
  (一)自願原則:退休教師主動參與。
  (二)奉獻原則:只求付出。
  (三)專業原則:本於專業知能,自我實現。
  (四)成長原則:從服務中自我成長。
  (五)適任原則:依其專長與意願,做適性分工。
  (六)協助原則:其任務係協助而非替代。
  (七)整合原則:整合社福、教育相關資源,統籌運用。。
四、補助對象:各縣(市)政府。
五、補助基準與注意事項:
  (一)補助基準如下:
        1.行政費:本部視實際需要得衡酌縣(市)規模,補助新臺幣五
          萬至十五萬元為原則,支用於郵電費、業務費及雜支(包含職
          前說明會經費)。
        2.交通費等一般經費:包含退休菁英至各校輔導之交通費(視距
          離遠近自行調節,一學期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誤餐費、學
          生學習材料費及心得分享座談會等。
  (二)注意事項:各縣(市)政府可透過國民中小學或教師會規劃辦理
        ,建立縣(市)退休菁英大隊。
  (三)輔導對象:以低學習成就及適應困難學生為輔導對象,尤以弱勢
        者為優先。
  (四)退休菁英:由各國中小徵求或推薦自願參加之退休校長、主任、
        教師等。
  (五)輔導場所:由學校做適當安排。
  (六)實施重點:
        1.基礎學科之輔導
        2.性向潛能之開發
        3.生活適應之輔導。
        4.其他。
  (七)輔導時間:
        1.以課外時間輔導為原則。
        2.如需運用正常上課時間,可由學校規劃安排。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計畫:各辦理單位應分區選定學校為行政事務
        處理與交流場所,每學期核定一次(每期經費以學期計),各縣
        (市)於七月提報第一學期計畫經費及概算送本部審核,一月提
        報第二學期計畫。
  (二)辦理期程:第一期(每年八月–翌年一月),第二期(每年二至
        七月),工作重點及期程如下:
      ┌─┬──┬─────────┬───────┬────┐
      │  │    │                  │  期      程  │        │
      │  │    │                  ├───┬───┤        │
      │序│    │                  │第一期│第二期│        │
      │  │階段│重              點│      │(針對│業務分工│
      │別│    │                  │      │新增退│        │
      │  │    │                  │      │休菁英│        │
      │  │    │                  │      │)    │        │
      ├─┼──┼─────────┼───┼───┼────┤
      │1│宣導│於教育主管會議進行│七月份│十二月│本部、各│
      │  │    │計畫內容說明。    │      │份    │縣(市)│
      │  │    │                  │      │      │政府    │
      ├─┼──┼─────────┼───┼───┼────┤
      │2│徵求│縣(市)政府發函各│七月份│十二月│各縣(市│
      │  │    │國中小徵求、推薦退│      │份    │)政府  │
      │  │    │休菁英。          │      │      │        │
      ├─┼──┼─────────┼───┼───┼────┤
      │3│審查│各國中小彙整名冊並│八月份│一月份│各國中小│
      │  │    │審查後報縣(市)政│      │      │        │
      │  │    │府。              │      │      │        │
      ├─┼──┼─────────┼───┼───┼────┤
      │4│職前│縣(市)政府:    │八月份│二月份│各縣(市│
      │  │說明│1.辦理「退休菁英職│      │      │)政府(│
      │  │    │  前說明會」      │      │      │併入原退│
      │  │    │2.頒發識別證。    │      │      │休菁英組│
      │  │    │                  │      │      │織)    │
      ├─┼──┼─────────┼───┼───┼────┤
      │5│組織│詳如組織任務概況圖│九月份│二月份│教育部各│
      │  │建置│                  │      │      │縣(市)│
      │  │    │                  │      │      │政府各國│
      │  │    │                  │      │      │中小    │
      ├─┼──┼─────────┼───┼───┼────┤
      │6│執行│進入各國中小進行弱│九月至│二月至│各國中小│
      │  │    │勢學生輔導工作。  │翌年六│六月  │        │
      │  │    │                  │月    │      │        │
      ├─┼──┼─────────┼───┼───┼────┤
      │7│回饋│檢討執行成效,提出│九月至│二月至│教育部各│
      │  │與改│具體改善策略,規劃│翌年七│七月  │縣(市)│
      │  │善  │下二期實施方向與內│      │      │政府各國│
      │  │    │容。              │      │      │中小    │
      └─┴──┴─────────┴───┴───┴────┘
(三)輔導與成長經驗分享:
      1.輔導國中小低學習成就學生之成功案例。
      2.輔導國中小學生生活適應之成功案例。
      3.一對一之輔導方式。
      4.小團體之輔導方式。
(四)組織任務概況圖
      ┌─┬──┬───────┐    ┌────┬────┬─┐
      │層│行政│任          務│    │退休菁英│工作重點│層│
      │級│單位│              │    │組    織│        │級│
      ├─┼──┼───────┤    └────┴────┴─┘
      │中│本部│1.召集縣(市)│
      │央│    │  推動本計畫  │
      │  │    │2.進行宣導說明│
      │  │    │3.辦理「全國退│
      │  │    │  休菁英教育人│
      │  │    │  員大會師活動│
      │  │    │  」          │
      │  │    │4.每年辦理績優│
      │  │    │  人員表揚活動│
      │  │    │5.檢討辦理情形│
      │  │    │  並彙整問題與│
      │  │    │  建議        │
      └─┴──┴───────┘
                    ︽
                    ∥
                    ︾
      ┌─┬──┬───────┐    ┌────┬────┬─┐
      │地│教育│1.發函各國中小│    │退休菁英│1.成立縣│地│
      │方│局  │  推薦退休菁英│    │大隊    │  (市)│方│
      │  │    │2.辦理「退休菁│    │        │  退休菁│  │
      │  │    │  英職前說明會│<=> │        │  英大隊│  │
      │  │    │  」          │    │        │2.提供各│  │
      │  │    │3.辦理年度感恩│    │        │  小隊諮│  │
      │  │    │  聯誼會      │    │        │  詢服務│  │
      │  │    │4.頒發感謝狀  │    │        │        │  │
      └─┴──┴───────┘    └────┴────┴─┘
                    ︽                           ︽
                    ∥                           ∥
                    ︾                           ︾
      ┌─┬──┬───────┐    ┌────┬────┬─┐
      │學│相關│1.徵求退休菁英│    │退休菁英│1.成立各│各│
      │校│處室│  (人事)    │    │小隊    │  校退休│校│
      │  │    │2.選定輔導對象│    │        │  菁英小│  │
      │  │    │  (輔導室)  │    │        │  隊    │  │
      │  │    │3.規劃並安排輔│<=> │        │2.認證志│  │
      │  │    │  導時間及場所│    │        │  願服務│  │
      │  │    │  (教務處)  │    │        │  時數  │  │
      │  │    │              │    │        │3.安排退│  │
      │  │    │              │    │        │  休菁英│  │
      │  │    │              │    │        │  輔導教│  │
      │  │    │              │    │        │  師進行│  │
      │  │    │              │    │        │  課業輔│  │
      │  │    │              │    │        │  導    │  │
      └─┴──┴───────┘    └────┴────┴─┘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縣(市)政府應將本案經費以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處理,
        不得挪為他用。
  (三)各縣(市)應於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報本部備查。成果報告請
        以A4  紙張規格,具體說明實施狀況及檢討修正計畫(請以文字
        敘述)報本部備查。
八、成效考核:
  (一)退休教師提供弱勢學生最佳輔導策略,並隨時調整,依學生所需
        給予協助。
  (二)退休教師進駐校園以課餘時間為原則,由學校協商退休老師排定
        時間到校輔導,如須於上課時間進行,則由各國中小評估後安排
        ,並審核服務時數。
  (三)每年視預算情形辦理一次全國退休菁英教育人員大會師活動,如
        鐵道之旅等,讓退休菁英分享與交流輔導經驗。
  (四)凡參與之退休菁英,均由縣(市)長發給感謝狀予以表揚;本部
        得依需要辦理表揚活動。
  (五)縣(市)政府及學校承辦人員視辦理績效依權責予以敘獎鼓勵。
  (六)未辦理核結者,次年度經費不予核撥。
九、預期效益:
  (一)提供弱勢地區(含偏遠、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教學資源服務,協
        助及支援該地區之教育發展,以均衡城鄉教學資源,積極提昇中
        小學學校教學品質。
  (二)使弱勢學生獲得更多照顧,縮短程鄉學習落差。

玖、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
    承辦人:陳麗珠
    聯絡電話: 02-22566186
一、依據:
  (一)九十二年年九月十三、十四日「全國教育發展會議」中心議題壹
        結論暨建議事項。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研商結合大專院校學生輔導英、數課業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二、目標:
  (一)讓具教學專業之大專志工協助弱勢學生課業學習成就。
  (二)整合大專志工及民間團體等資源,實現弱勢關懷。
三、原則:
  (一)大專志工就近協助鄰近國中小弱勢學生,就所學專業提供課業輔
        導。
  (二)本部僅補助每節新臺幣二百元鐘點費,申請單位應自籌部分經費
        並籌募各項資源,給予弱勢學生協助。
  (三)以個別化、適性化及多元化為原則,以多元之教學方法解決弱勢
        學生課業問題。
  (四)實施時間於非上課時間。
四、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含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
        括營利團體)。
五、補助基準與注意事項:
  (一)補助基準:
        1.課業輔導對象:凡未達教育優先區指標之國中小,皆可就原住
          民、低收入、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等身分,且需要補救教
          學之國中小學生進行課業輔導。
        2.開班人數及:開班人數及實施年級依實際需要,但不超過二十
          五人為原則,並考量學生學習程度、年級予以安排,英語以五
          年級以上、國語數學以三年級以上為課業輔導實施對象。
        3.支援者如下:
         (1)大專學生。
         (2)具有大專學歷之志工。
        4.補助基準:
         (1)補助鐘點費(退休老師、大專學生),單價以新臺幣二百元
            計。
         (2)講習費(以縣為單位統合辦理一至二梯次)。
         (3)教科書(教師用)購置費:請教科書出版公司提供或縣(市
            )
            學校自籌。
         (4)輔導員交通費、意外保險:僅特殊個案由本部補助(如離島
            需聘本島大專生始得申請)。
         (5)不足經費自籌。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縣(市)政府邀約大專院校輔導所屬各國中小弱勢學生,於前一
        年十二月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
  (二)實施學生、學校切勿與教育優先區重覆,以免造成學生學業壓力
        ,淪為補習。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單位應將本案經費以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
        為他用。
  (三)申請單位應於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報本部備查。成果報告請以
         A4 紙張規格,具體說明實施狀況及檢討修正計畫(請以文字敘
        述)
        報本部備查。
八、成效考核:
  (一)大專志工依學生所需至國中小給予弱勢學生學習指導。
  (二)實施時間以課餘時間為原則,由學校協商大專志工排定時間到校
        協助弱勢學生。
  (三)申請單位依計畫內容進行之課業輔導時數及學生學習進步情形,
        應提供執行績效作為本部以後年度各項相關經費補助額度之參據
        。
  (四)主辦單位得就考核結果,參照「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本權
        責從優敘獎。
  (五)未辦理核結者,次年度經費不予核撥。
九、預期效益:
  (一)提供弱勢地區(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教學資源服務,協
        助及支援該地區之教育發展,以均衡城鄉教學資源,積極提昇中
        小學學校教學品質。
  (二)藉由大專志工之協助,使弱勢國中小學生獲得更多照顧。

拾、教育部補助辦理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
    承辦人:陳麗珠
    聯絡電話: 02-22566186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編號 1.1.3「強
    化英語師資」。
二、目的:
  (一)針對社經文化不利地區國中學生,辦理合適有效之英文學習活動
        ,以提昇學生英文基本能力,達縮短城鄉差距。
  (二)經由學生實地參與學習,增進我國中等學校學生對英語之瞭解及
        能力,厚植我國青少年於未來國際發展之競爭力。
  (三)使國中學生可不必花費大筆費用參加遊學團,於國內即可接受一
        流英語文師資教學,藉以提升本身英文能力。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參加對象:以低收入、原住民、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國中學生為
        主,其餘一般學生為輔。
  (二)補助項目: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參加學生費用:低收入、原住民、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國中學
          生免費參加,經費由本部補助,以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含住宿費用)為限。一般學生應自費參加。
        2.開班費:除補助學生成本費用外,並得補助每班新臺幣一萬元
          。(本案經費不得使用於行政管理費、機關內部人員工作費及
          場地費)
  (三)辦理方式:
        1.課程設計中可結合體育(運動)、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
          之學習環境,以提昇學生聽、說、讀、寫英文之能力。
        2.主辦單位辦理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可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
          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短期延聘國外大學優秀專業
          英語文教師參與教學工作。
        3.辦理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時應設生活輔導員,以輔導學生學習
          英文,提供受訓學員全英語學習環境。
  (四)辦理時間: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以假期間辦理不影
        響學校課務為原則。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活動前一個月,將申請表(如附件一)及計畫、經費
        概算送本部審查,逾期及資料不足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方式:各申請案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初審後,再委請相關學
        者專家二人至三人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核意見,再依本部行政程
        序簽呈核定執行。因審查作業需耗時二至三週,請及早送件,避
        免影響經費核定時間。
六、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本補助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應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請逕上本部網
        站下載,http://www.edu.tw/  「法令規章」/「會計處」/本
        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附件、附表)向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規定及核定之
        計畫書及經費項目執行。
  (二)因故取消活動或未經本部核准變更或延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補
        助款繳回本部。
  (三)本案經費為部分補助,憑證免報本部核定,並得以代收代付方式
        辦理。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均按補助比例繳回
        結餘款。
  (四)活動結束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兩份)報本部
        備查。
  (五)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七、成效考核:
  (一)主辦單位是否達成預期參加人數、數量、品質。
  (二)主辦單位運用本部補助款之情形,是否專款專用,並自籌部分經
        費。
  (三)主辦單位能如實施時程完成計畫所列各項活動,並結合體育(運
        動)、藝術活動辦理。
  (四)活動是否營造全英語之學習環境,提昇學生聽、說、讀、寫英文
        基本能力。

拾壹、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暨活動
      承辦人:李美華
      聯絡電話: 02-23976730
一、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八一0次會議通過「營造英語生
        活環境行動方案」。
  (三)行政院研考會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會地字第 0920005452 號函「地
        方政府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標示英語化輔導計畫」。
二、目的:
  (一)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昇英語教
        學品質。
  (二)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協助輔導國中小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標示英語化、資訊網站雙語化
        、及其相關行政作為,提供優質多語生活服務,增進國際化親善
        環境之營造。
  (四)藉由英語檢核機制,強化國中小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
        提昇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三、補助內容:
  (一)充實英語設備: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英語教學設備,其內涵包括
        圖書、教具、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二)充實雙語環境: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生活環境標示英語化、資訊
        網站雙語化等之雙語設施。
  (三)增進教師專業素養: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
        費。
  (四)教學活動:
        1.補助地方政府或學校辦理英語教師座談會、教學研討會、製作
          電視節目、廣播節目、製作教具及輔導評鑑等教學相關活動所
          需經費。
        2.補助辦理有關學生英語學習相關事項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
  (一)各縣(市)政府。
  (二)英語教學設備不足之國民中小學。
  (三)雙語環境不足之國民中小學。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五)配合政策加強辦理英語教學活動者。
五、補助原則:
  (一)設備充實方面:
        1.依據各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英語教育政策情況,給予補助。英
          語教學均自國小一、小二年級起實施之直轄市、縣(市),不
          予補助。
        2.偏遠、離島或文化資源不利之學校,依需求提報計畫書向本部
          申請補助,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3.依據直轄市、縣(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充實優質生活環境標示
          英語化、資訊網站雙語化設施所需經費給予補助,自九十四年
          度起分三年逐年補助,每年度補助縣(市)所屬國中小三分之
          一學校數標示英語化、資訊網站雙語化經費,受補助學校優先
          順序及經費額度得由直轄市、縣(市)
          審酌學校經費實際需求撥補之。
        4.前述補助經費撥付地方政府後,由地方政府自行依所屬學校需
          求之急需先後,本公開方式分配補助之。分配時,應考量所屬
          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展規模,作完整規劃,並以符合「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為上限。
        5.本部之年度補助經費若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
          求相對較急切者優先補助之。
  (二)教學活動方面:
        1.以補助地方政府或國民中小學辦理英語教師座談會、教學研討
          會、製作電視節目、廣播節目、製作教具、輔導評鑑、英語能
          力檢核及辦理有關學生英語學習相關事項等所需經費為限。
        2.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之。
        3.本部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辦理者,不重複補助。
        4.本補助應符合實際需要,學校並應本諸下列原則辦理:
         (1)多元化原則:參照英語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
            生特質,採多元化方式實施。
         (2)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以增進教師英語課程發展、研
            究與評鑑能力為主,俾提升教師專業能力。
         (3)民主化原則:所有研習、座談、進修活動之規劃設計,應尊
            重教學現場教師之實際需要,以民主機制決定活動內涵,俾
            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進而適應教學現場之
            使用。
         (4)統整化原則:行政單位、學校、教師組織、社區、學者專家
            及教師個人之相關資源應予統整運用。
  (三)陳報不實之申請單位,從相關補助款中扣除。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年度開始前,地方政府應依據子計畫及所屬學校實際需要,研
          提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部審核。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優
          先提報需求。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部受理地方政府所報補助申請後,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協助
          辦理,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依據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3.本部應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函知各地方政府核定補助之結果,並由地方政府轉知所屬相
          關學校。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地方政府在補助核定後,應即備妥收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餘款應予繳回,違反規定者,本部得減少
        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各縣(市)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部始得撥款
        ;超過三月底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例遞減。
  (四)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八、成效考核:
  (一)設備充實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2.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地方政府得報請本部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部得予
          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補助經費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經費)
          。
        4.地方政府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5.凡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實付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
          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6.本部應積極控管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時得
          召開檢討會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7.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財產管理。
  (二)教學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予以有效掌
          握活動參與人數(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蒐集反應回饋意見等
          ,並隨時檢討,有效改善。
        2.本部得隨時掌握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情況,發現辦理效果不
          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款
          ,並作為往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予妥善管理,俾隨時作為參考及備查之
          用。

拾貳、鼓勵英語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承辦人:李鈺美
      聯絡電話: 02-23976827
一、依據
  (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教育基本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項。
  (三)行政院核定之國家發展計畫-「挑戰二00八~E世代人才培育
        計畫」-1.1 營造國際化生活環境,提昇全民英語能力- 1.1.3
        強化英語師資。
二、目的
  (一)鼓勵優秀英語教師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服務,強化其英語師資
        。
  (二)透過國民中小學校際合作,建立校際英語師資支援機制。
  (三)平衡國民中小學城鄉英語教育差距,提昇學生英語能力。
三、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四、辦理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依辦理結果
    及往後年度預算編列狀況研議辦理。
五、實施方式
  (一)支援模式:同一縣(市)一般地區國民中、小學合格英語教師部
        分節數或部分時間支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實施英語教學。支
        援節數及時間由地方政府自訂。
  (二)共聘模式:同一縣(市)國民小學運用二六八八專案經費共聘合
        格英語教師。
  (三)進修模式:現職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以在職進修方式,至
        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院進行英語教學進修,俾取得英語教學專長,
        返校進行英語教學。但獲准補助在職進修者,應於進修課程完成
        後,留任於該地方政府主管之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進行英語教學至
        少二學年。
  (四)商借模式:同一縣(市)一般地區國民中、小學合格英語教師商
        借至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進行英語教學。商借時間一次以一學
        年為原則。商借之教師在原服務學校支薪,原服務學校應保留其
        職缺,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任職,其原服務學校得於商借期
        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理其課務;商借學校於商借期間包含該
        商借教師之教師總員額數不得超過該校規定教師總編制員額數(
        例如:A 師由甲校商借至乙校,則乙校應少聘一位教師,另甲校
        得聘用一名代理代課教師,代理該教師商借期間之課務,而 A師
        仍於甲校支薪,商借期
        滿回任甲校服務)。
  (五)其他模式:由地方政府擬訂並經本部備查者。
六、補助項目與補助原則
  (一)採支援模式者:補助教師授課鐘點費、交通費。
        1.授課鐘點費必須該教師授課總節數超出該縣(市)規定最高授
          課節數後,依超出節數核支鐘點費。
        2.交通費:依相關規定核實支應往返所需之交通費。
  (二)採共聘模式者:依相關規定核實補助其往返所需之交通費。
  (三)採進修模式者:由本部補助教師進修學分費之全數。
  (四)採商借模式者,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年度所編列相關經費項下調
        整支應。
  (五)採其他模式者:由本部視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核予補助。
七、審查原則
  (一)依各地方政府所提報計畫之補助內容及數額核實補助。
  (二)以前述「五、實施方式」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模式優先予以補助
        。
  (三)若地方政府所提補助需求高於本案年度預算可支數時,本部得依
        各縣(市)偏遠學校數所占比例核算各縣(市)補助額度,或為
        其他適當經費分配方式。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擬訂與審查:
        1.地方政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
          部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2.地方政府所擬實施計畫送達本部後,本部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經費申請:
        1.採支援模式、共聘模式、其他模式者:地方政府備妥實施計畫
          及所屬學校實際辦理情形之相關資料及核實經費需求,於每年
          四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補助申請。
        2.採進修模式者:地方政府備妥所屬學校實際辦理情形之相關資
          料及經費需求,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補助申請。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審查通過之計畫及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由地方政府製據送本部辦
        理撥款。
  (二)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
        規定,納入地方預算,如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應依「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方式辦理,若有結餘,應如數繳回本部。
  (四)經費之核銷,地方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
        就地審計方式辦理。
  (五)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
十、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案,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
        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部應了解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俾發現問題並及時改進。
  (三)每一期辦理期間,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據以修正作法。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研商可行方案
          ,擬訂實施計畫,並得依子計畫另訂補充規定。
    (二)實施本方案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計畫送各地方政府審查通過
          後實施。
    (三)為鼓勵一般地區英語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本部得另訂獎
          勵規定。
    (四)採商借模式之商借教師年度服務成績考核,由其原服務學校洽
          商借學校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