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停車場營運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健全本館停車場(以下簡稱
    本停車場)營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館地下一樓、二樓及三樓汽車、機車停車場之營
    運管理事項,包含:
    (一)值勤管理。
    (二)開放時間。
    (三)收費規定。
    (四)優惠規定。
    (五)退費規定。
    (六)票務管理。
    (七)交通動線管理。
    (八)設備維護管理。
    (九)環境清潔管理。
    (十)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三、本停車場管理權責單位為總務組,組主任擔任召集人,置管理員一人
    、收費員二人,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召集人:綜理監督本停車場營運管理相關事項。
    (二)管理員:
          1.規劃辦理本停車場軟硬體設施有關管理事項。
          2.規劃辦理本停車場車位事宜有關管理事項。
          3.維護、管理及保養本停車場系統設備
          4.其他有關停車場管理事項。
    (三)收費員:
          1.辦理本停車場系統設備每日之用電啟閉。
          2.辦理檢視本停車場系統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3.辦理收款、繳款及填製日結帳表並點交確認無誤。
          4.其他有關票務營運事項。
          5.值勤人員卸勤時,應即時將現金及單據資料點交無誤,並巡
            視停車場無異狀後方可離開。
          6.下班後應將收費系統、電腦、電器設備及關閉停車場出入口
            鐵捲門。

四、開放時間:
    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平日星期二至星期日之08:00至19:00,寒暑假
    期間為星期一至星期日之08:00至19:00。

五、收費規定:本停車場收費標準分為機車、汽車二種。
    (一)機車:計次收費,每車每次20元(不得隔夜)。
    (二)汽車:分為計時、月租及季租三種。
          1.計時:
            ˙計時停車以每30分鐘15元為計費單位,未滿每30分鐘以每
              30分鐘計,逾30分鐘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計時停車者,車輛應於每日19:00前駛離本停車場,因故
              無法按時駛離,須至翌日08:00方得取車,並依實際所停
              之時間核計停車費。
          2.月租:每部車每月收費3,500元。
          3.季租:
            ˙每部車每季收費10,000元。
            ˙為回饋本館所在地福佳里之里民,每部車每季收費 9,000
              元。
    (三)月、季租者配發停車證(酌收工本費 100元)、停車感應卡及
          遙控器(保證金1000元),於出入本停車場時使用,亦請妥為
          保管,退租時請全部繳回並退回保證金。
    (四)月、季租者若要續租,請於租期滿前10天繳交下季租金,逾期
          未繳者取消優先權,本停車場月、季租車輛數限制為 100部,
          超過部分不再受理,以先完成繳費手續者優先租用。

六、優惠規定:
    (一)憑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2證須同1人,
          且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可享當日免費停車 4小時,每日
          限優惠1次,逾4小時部分以半價收費。
    (二)來賓參加本館舉辦之會議、活動,可憑會議通知單或請柬免費
          停車,來賓及場地使用工作人員亦可持停車票券(扣)經組室
          主管同意蓋組戳後,可免費停車。
    (三)本館志工可憑志工證免費依規定申辦停車證。
    (四)布置會場之裝卸貨車輛及工作人員車輛,請持經本館承辦組室
          核准核發之場地使用申請表,以身分證明文件換持停車證入B1
          免費停車,惟完成裝卸貨後請儘速駛離,並於駛離前至警衛室
          換回停車證。
    (五)餐廳、超商或廠商之工作送貨車輛(工程車、貨車、垃圾車)
          ,准許不收費進入B1停車區,但僅可短暫停留,以不超過一小
          時為限,場地租用承商之停車需求請向業務承辦單位申請停車
          證。
    (六)員工及協力廠商之工作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車輛(汽車
          )以乙輛為限,停於 B3停車時每輛每月酌收管理費300元正,
          並核發停車證乙張,機車免收管理費。
    (七)車輛進場停車未達30分鐘離場者不收費,繳費後離場緩衝時間
          15分鐘內不收費。

七、退費規定:
    (一)申請退費之種類:
          1.計時停車不退費。
          2.月租租用不足一個月時。
          3.季租租用不足一季時。
    (二)依退費起算日往後推計,逾月數者以月數退費,不足月數者以
          每10日為計算單位,不足10日,以10日計算,若租期未滿退租
          時,酌收工本手續費200元。
    (三)退費試算:若季租費用為9000元,實際只租用15日就辦理退費
          ,退費期間為二個月又15日,以10日為一個退費單位退1000元
          時,則有7個退費單位,可退金額為7000元。
    (四)退費時請親自攜帶繳費收據或發票、身分及車籍證件至本館總
          務組辦理,並繳回遙控器、停車感應卡及停車證。

八、票務管理規定:
    (一)停車票證(券、扣、卡)之使用對象:
          1.臨時停車者使用停車票券(扣)。
          2.月、季租者使用停車證、停車感應卡及遙控器。
    (二)停車票證(券、扣、卡)出入停車場之使用規定:
          1.臨時停車者於入口處抽取停車票券(扣)後,開始憑以計時
            ,始得入場。
          2.臨時停車者出場時,將停車票券(扣)交由收費人員計費並
            收費後,方得出場。
          3.月、季租者入場時,於入口自動柵欄機處,使用停車感應卡
            感應後,柵欄升起,始能入場。
          4.月、季租者出場時,於出口自動柵欄機處,使用停車感應卡
            感應後,柵欄升起,方能出場。
          5.停車證應放置於駕駛座左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便於辨識。
    (三)申請租用停車位請於週一至週五09:00~12:00及13:30~16
          :30攜帶身分、車籍證件相關資料送本館辦理。
    (四)辦理或補發停車證酌收工本費新臺幣 200元整,本館員工得免
          收費用。
    (五)票款處理:值勤人員將所收款項結算後,由承辦人繳交出納並
          請簽收(如遇假日,為考量款項安全,將交由票務組,出納洽
          請銀行來館收款),出納核對發票、金額無誤後結繳本館專戶
          ,並填製黏貼憑證陳核。
    (六)臨時停車駕駛人遺失票券(扣)時,應核對駕駛人行照、身份
          證明無誤後,始可繳費放行出場,遺失票券(扣)者,以停車
          當日開始營業時間為收費起算時間。
    (七)月、季租者憑證停車,一車一證不得隨意更改、頂替、冒用,
          違者經查屬實取消其停車權利,依情節輕重究辦(謊報遺失者
          亦同),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並自當日起按日(每日以計
          時24小時)收費。
    (八)月、季租者申請車籍異動,請依規定填單送管理單位辦理。
    (九)月、季租者使用停車證、停車感應卡與遙控器,請妥為保管,
          若有遺失時,停車證須賠償200元,停車感應卡300元,遙控器
          500元。
    (十)本館各單位舉辦活動需提供停車空間時,需於活動前簽呈報請
          同意,由總務組發給臨時停車證,憑證進入本停車場B1停車區
          。
    (十一)無證違規停車者經權責單位人員上鎖者,領回時應提出證明
            文件外,車主需繳款後,憑繳款單放行。勸告不聽之累犯,
            移送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十二)本館保留停車證所有權,並得依規定收回或註銷停車證。

九、交通動線管理規定:
    (一)請由士商路本館右側停車場入口處進入停車區(詳如附圖 1)
          ,車輛停妥後,再搭乘電梯(A、B電梯)或至1F利用電動扶梯
          至各樓層參觀。
    (二)汽車請停於 B3停車場(如附圖2),機車請停於B2停車場,禁
          止停放B3停車場。
    (三)車輛進場時應開大燈減速慢行,並依交通標誌及標示方向行駛
          ,保持行車距離,將車輛車頭朝向車道停放及確實停入停車格
          內,勿跨佔二車位。
    (四)車輛停妥後或取車時,請勿逗留嬉戲,儘速離開並請注意自身
          安全。
    (五)月、季租者於開放時間外出入本停車場,請使用遙控器自行開
          啟鐵門進出。
    (六)月、季租者請停放於B3藍色B區及粉紅色C區部分區域範圍,不
          提供固定車位,並請利用 J電梯(僅停靠1F、B1及B3)及電梯
          旁之迴旋樓梯出入。

十、維護管理規定:
    (一)本停車場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本停車場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機車有 26個、汽車有8
          個專用停車位。
    (三)將拒絕其停放,若有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車輛停放者,則責由
          肇事人負責賠償。
    (四)汽機車違規經上鎖無人領取者,自取締日連續公告三個月,逾
          期仍無人領取者,一律移送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五)停車場內禁止丟棄垃圾、堆放雜物、洗車、吸煙及除隨車之油
          箱外禁放各類油品等行為。
    (六)本停車場僅供停車,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車內請
          勿放置貴重物品並嚴禁放置任何爆裂物或易燃物,如毀損本停
          車場內設備、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館如有重要活動停車,臨時規劃,並隨時公告通知。
    (八)月、季租者如遇本館安全人員夜間巡察時,請配合出示證明文
          件。
    (九)月、季租者若發生下列情事,經勸阻無效,本館得逕行註銷停
          車感應卡、遙控器,取消停車資格,且恕不退費:
          1.停車感應卡、遙控器轉借他人或複製經查屬實者。
          2.停車證需與原登記之車牌號碼相同,若不相符,視同違規車
            輛。
          3.車輛請依指示停放於停車格內,如佔兩位者視為違規車。
          4.以任何物品佔用為固定停車格者,視為違規車輛。
          5.其他未能配合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停車場不負任何賠償
          責任。
    (十一)本館如因公務需要、緊急災害應變或有影響安全之虞時,需
            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管理單位事先通知車輛所有人或駕
            駛人,將車輛駛離或本館作緊急必要之處理措施,車輛所有
            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且本館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二)本停車場服務專線請撥(02)66101234分機1505,停車場內
            另設有緊急按鈕,於B2各處36只、於B3各處56只,有專人服
            務。

十一、本要點奉館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