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依據新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舊制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大學加強並落實原「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有關教育實習輔導之規
定,對所屬實習教師辦理通訊輔導、諮詢輔導、返校座談、研習活動
及巡迴輔導,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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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據新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舊制教育實習之師資培
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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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辦理通訊輔導、諮詢輔導、返校座談及研習活動之補助基準:
1.實習教師總數一千零一人以上: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實習教師總數七百零一人至一千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實習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至七百人: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4.實習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實習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6.實習教師總數一百人以下: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辦理巡迴輔導之補助基準:
1.每二十五名實習教師,補助一名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新臺幣一
萬元。
2.每五十名實習教師,補助二名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新臺幣二萬
元(依此類推)。
3.各校實習教師人數不足二十五名之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
算。
(三)補助方式:部分補助。
(四)支用項目:
1.編印並上網公告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暨幼稚園實習
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教師手冊。
2.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至少四期)或刊物。
3.辦理實習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研習或
研討活動(其主題包含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4.實習指導教師授課鐘點費。
(五)辦理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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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申請程序: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三)申請文件: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及實習教師人數統計表。
(四)審查期限: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擬實施計畫
、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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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擬之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
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結):
1.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規劃之各項教育實習輔導活動,應於每年
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2.私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
報告一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
學校,以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及結餘款,
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3.公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
報告一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
學校,以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結餘款,應納入校務基金;如
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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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
1.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辦理研習活動名稱、返校座談、職前講
習等活動之場次、參加人數、時間等資料,填列如附表一,並
將所編印之手冊、期刊、簡訊等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並將
辦理情形一覽表置於成果報告首頁,報本部備查。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自評,檢討是否落實實習指導教師至
教育實習機構巡迴輔導及評量,並將實習指導教師至教育實習
機構巡迴輔導之日期及人數,填列於附表二,各師資培育之大
學如有未達百分之九十之情形者,將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報之成果報告,評定各校辦理成效,
評核等第分為「優等」及「待改進」二等級。
1.優等: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均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辦
理者。
2.待改進: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未達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三)本補助之評核結果為待改進者,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
並供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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