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師資培育機構加強落實教育實習輔導補助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依據新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舊制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大學加強並落實原「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有關教育實習輔導之規
    定,對所屬實習教師辦理通訊輔導、諮詢輔導、返校座談、研習活動
    及巡迴輔導,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依據新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舊制教育實習之師資培
    育大學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辦理通訊輔導、諮詢輔導、返校座談及研習活動之補助基準:
        1.實習教師總數一千零一人以上: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實習教師總數七百零一人至一千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實習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至七百人: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4.實習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實習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6.實習教師總數一百人以下: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辦理巡迴輔導之補助基準:
        1.每二十五名實習教師,補助一名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新臺幣一
          萬元。
        2.每五十名實習教師,補助二名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新臺幣二萬
          元(依此類推)。
        3.各校實習教師人數不足二十五名之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
          算。
  (三)補助方式:部分補助。
  (四)支用項目:
        1.編印並上網公告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暨幼稚園實習
          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教師手冊。
        2.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至少四期)或刊物。
        3.辦理實習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研習或
          研討活動(其主題包含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4.實習指導教師授課鐘點費。
  (五)辦理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申請程序: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三)申請文件: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及實習教師人數統計表。
  (四)審查期限: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擬實施計畫
        、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審查。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擬之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
        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結):
        1.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規劃之各項教育實習輔導活動,應於每年
          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2.私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
          報告一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
          學校,以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及結餘款,
          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3.公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
          報告一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相關憑證請自行留存
          學校,以供審計單位查核;如有結餘款,應納入校務基金;如
          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
        1.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辦理研習活動名稱、返校座談、職前講
          習等活動之場次、參加人數、時間等資料,填列如附表一,並
          將所編印之手冊、期刊、簡訊等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並將
          辦理情形一覽表置於成果報告首頁,報本部備查。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自評,檢討是否落實實習指導教師至
          教育實習機構巡迴輔導及評量,並將實習指導教師至教育實習
          機構巡迴輔導之日期及人數,填列於附表二,各師資培育之大
          學如有未達百分之九十之情形者,將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報之成果報告,評定各校辦理成效,
        評核等第分為「優等」及「待改進」二等級。
        1.優等: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均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辦
          理者。
        2.待改進:辦理項目及經費執行,未達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三)本補助之評核結果為待改進者,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
        並供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