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下稱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
    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部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

三、裁罰基準如下(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從重或從輕
    處罰,並應敘明從重或從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部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