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特殊教育
    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藝術才能班,其範圍如下:
    (一)依藝術教育法規定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二)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立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如下,並優先補助偏遠、師資或資源不足地區:
          1.教師進修研習。
          2.充實教學設備,並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
            及經費基準第二點規定之設備為限。
          3.推展課程與教學及展演活動。
          4.充實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活動所
            需行政人力。
          5.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參與個人國際藝術競賽或授獎活動。
          6.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辦理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業務
            。
          7.其他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藝術才能班相關政策推
            動重點者。
    (二)補助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限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
          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家長支付者
          ,並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內容及補助基準如附表;其未規定之項
    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五、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除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外,每校每案最高核定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本部對財力級次為第一
          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對財力級次為第二
          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對財力級次為第
          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對財力級次為第
          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對財力級次為
          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四)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除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之申請及審查作業由
    本部另行公告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其主管學校所提報之計畫辦理初
            審,並擬具直轄市、縣(市)整體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向本部提出申請。
          2.本部主管之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逕向本部提出申
            請。
    (二)審查作業:
          1.本部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概
            算表進行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
            代表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經通知補件未補件或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
          3.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4.計畫書經本部審查認有修正必要者,本部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限期修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審查
            結果未通過。
          5.計畫書經本部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
          理補助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本案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本部辦理結報相關事宜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應於結報時,提報本部
          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等,說明整體經費與補
          助經費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之參據
          。
    (二)本部於補助期間得依需要組成訪視小組或委由相關機構前往訪
          視,並通知受訪視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檢送詳細計
          畫執行資料供本部參考,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
          之參據。
    (三)執行本要點之承辦績優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獎
          勵。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十三條規定,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藝術才能班情形,本部納
          入核定補助之參據。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得
          執行。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
          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
          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使用,且應承諾
          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
          本部授權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代理本部與第
          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
          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受本要點補助辦理採購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符合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