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推動國立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偏遠地區學校)
    學生住宿之管理,特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偏遠地區學校學生住宿之管理,應適用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宿舍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偏遠地區學校為有效執行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及學生輔導事項
    ,得置生活輔導人員。
    前項生活輔導人員,指具學生宿舍管理相關經驗之人員。
    生活輔導人員,由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編制人
    員之幹事擔任。但偏遠地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以契約進用
    之非編制內人員擔任:
  (一)未任用幹事。
  (二)已任用幹事。但輔導住宿學生所需人力仍有不足。
  (三)其他特殊原因有進用人員支援必要。
    偏遠地區學校住宿學生八十人以下者,進用前項但書非編制內生活輔
    導人員一人;八十一人以上至一百六十人者,增置一人;一百六十一
    人以上至二百四十人者,再增置一人,以下類推。

四、前點第三項以契約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其權利義務及應予解聘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偏遠地區學
    校於契約明定。

五、生活輔導人員應妥善維護學生宿舍秩序,確保學生住宿安全,培養學
    生良好生活習慣,並負責下列事項:
  (一)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及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
  (二)宿舍外環境整理督導,及住宿學生內務之協助檢查。
  (三)學生安全、作息管理,及住宿學生臨時疾病或緊急事件之協助處
        理。
  (四)住宿學生家長及導師之聯繫。
  (五)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事項。
    生活輔導人員係以契約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擔任者,前項事項,應載
    明於契約。

六、偏遠地區學校進用非編制內人員擔任生活輔導人員所需經費,應報經
    教育部核定後補助之。

七、偏遠地區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減收、免收學生
    住宿之宿舍管理費、使用費;其減收、免收之數額,由本部另定之。

八、偏遠地區學校未設有學生宿舍,其學生住宿於寄宿家庭、民間房舍或
    跨校宿舍者,得準用第三點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以契約進用
    非編制內人員擔任生活輔導人員;並準用本要點有關生活輔導人員之
    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