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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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
    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協助相關政
    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
    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特設藝術才能專長領域
    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並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
    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輔導團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及藝術才能資
          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
          教學相關事項。
    (二)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提供教師經驗分享,協助其專
          業成長。
    (三)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協助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輔導訪視
          ,並提供專業建議。
    (五)其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三、組織、選任方式及編組:
    (一)組織:
          1.置團員三十五至四十六人為原則(包括團長、召集人、副召
            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
          2.置團長一人,綜理督導本輔導團團務之運作。
          3.置召集人一人,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團學年度輔導計畫
            。
          4.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
          5.置諮詢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包括召集人),提供專業意見
            或相關推動事項、計畫執行之協助與指導。
          6.置輔導員十五人,擔任課程與教學推動之諮詢及輔導服務。
    (二)選任方式:
          1.前款團長,由部長或其就本部相關人員派兼之。
          2.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由本部就具課程與教學專長
            之學者專家或輔導員聘兼之。
          3.輔導員之遴選條件及其他事項,由本部載明於簡章公告之,
            並由本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三)編組:
          1.依班級類型分為音樂分組、美術分組及舞蹈分組。各組置組
            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輔導員兼任;各組均須包括國民小
            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輔導員。
          2.置常務委員十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兼任組長
            與副組長之輔導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其餘由召集人視各組
            群之課程與教學性質及實際需要,推薦團員三人至六人報本
            部聘任為常務委員,負責執行輔導團之計畫擬定與各項業務
            推動。

四、任期:
    (一)團長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部代表擔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本部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其中諮詢
          委員得視出席狀況及參與程度續聘之。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
          能執行職務時,本部得補(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部得解聘
          (改派),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運作方式:
    (一)配合本部政策規劃,訂定學年度工作計畫,並依規劃時程執行
          各項工作。
    (二)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召開會議,確認各分組學年度工作計畫
          ;學年度終了前,召開會議,檢討各分組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各分組依學年度工作計畫提出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

六、輔導員之資格及遴選方式:
    (一)輔導員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
          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五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
            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二)遴選方式:
          1.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
              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本部推薦。
           (2)自我推薦:符合前款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並
              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
              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
              ,向本部自我推薦。
          2.審查:本部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
            。受推薦之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其遴
            選簡章,由本部定之。

七、輔導員權益及義務: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
          ,每週減授課規定如下:
          1.教師經依本要點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
            導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
            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2.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所屬學校於足
            額支付後,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於課程與
            教學相關運作。但輔導員應每星期返校授課至少二節至四節
            。
    (二)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
              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類
              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教師擔任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
              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擔任本輔導團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
          聘任期間得支領依第二款第一目之(1)規定之兼職費。
    (四)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義務如下:
          1.經聘任後,應依規定參加本部及所屬分組之培訓,並出席所
            指派之相關團務及聯繫會議。
          2.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建立
            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3.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課程與教學諮詢及
            輔導服務。
    (五)教師經聘任後,得依下列規定予以培訓:
          1.由輔導團各分組依其專業所需自行訂定培訓方式;必要時,
            由本部規劃主辦。
          2.培訓時間,以寒暑假優先,並視需要辦理研討會、工作坊或
            增能研習。

八、考核與獎勵:
    (一)由本部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就教師擔任召集人、副
          召集人、輔導員者,分別予以考核。
    (二)前款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奬勵:
          1.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2.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部安排至國
            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其相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
    (三)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者,除前款奬勵外,三年
          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本輔導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部申請於
          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
          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
    (四)前款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依本部規定辦理,本部得
          就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務者,分別訂定不同額度之奬勵額
          度;獲奬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

九、本輔導團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

十、補助輔導員相關經費:
    (一)補助範圍:
          1.補助輔導員所屬學校,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
            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作為推動課程與教
            學之用。
          2.補助輔導員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3.補助輔導員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兼職費、休假補助費及
            未休假加班費。
          4.部分補助第八點第三款相關經費。
    (二)補助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
            理。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
            額之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
            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
            額之百分之八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
            額之百分之八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
            額之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