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發展諮詢會運作要點(110.11.16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進行整體規劃以促進院務發展,
    特成立院務發展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院短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諮詢。
    (二)本院學術研究發展之諮詢。
    (三)本院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發展之諮詢。
    (四)本院研究發展評鑑及院務運作績效評估等事項之諮詢。
    (五)其他與院務發展有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院長兼任;諮
    詢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以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
    議。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於副召集人中擇一代理之。

五、本會開會得請本院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諮詢委員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國外諮
    詢委員得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七、本會相關行政事務由綜合規劃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