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
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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