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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學位授予)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 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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