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
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
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
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
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
,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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