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
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
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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