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
      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
      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
  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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