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
  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
  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資
  格及任期,於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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