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施)
  空中大學得於各地區設立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中心主任一人,
  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其資格、任期、續聘、解聘之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前項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由空中大學聘請教師擔任教學,並負責有關
  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得請各級公立學校於不妨礙其本校教學、
  研究或正常運作情形下,協助提供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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