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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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
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
學習活動之時數。
〔立法理由〕 一、為利瞭解遠距課程之定義,爰第二項所定「每一科目」文字酌修為「
單一科目」。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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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
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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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
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開設前,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
該學期結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受少子女化之衝擊,邇來部分學校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查核結
果顯示,部分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專案
輔導學校,及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檢核未
通過學校,其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未能把關遠距教學課程實施品質及
學習成效,致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考量遠距教學課程所需投入
之時間、人力等資源量能,並不亞於實體課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實
應植基於健全之校務、教務、行政與教學環境上,為維護遠距教學實
施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明定經本部進行查核、輔導,認定確有損
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之學校,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函送立法院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第七條內容,其有所
列辦理不善情事之專案輔導學校,經本部命其改善,並進行輔導者,
其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另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專科學校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
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
供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大學為依本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
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
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第二項)前項
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
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
學補助資訊等事項。」,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屬於重要校務資訊,
本辦法實施後,倘學校有第一項規定不得辦理遠距教學課程之情事,
本部將函知學校依法不得辦理遠距教學課程,至於該學期現有已開設
之課程,為保障學生權益,仍將繼續辦理至課程結束為止,但不得再
次開課,相關資訊應放在本部即時新聞相關網頁,學校並應主動將不
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公開讓學生知悉,
相關訊息應即時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顯著之處,爰於第一項序文後段
明定,以符大學辦學精神,並確保開課品質。
三、考量第一項之實施,可能衝擊學校開設遠距教學課程,為免影響當學
期已修讀相關課程之學生權益,並預留學校課程調整準備,爰於第二
項訂定過渡條款,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擬教學計畫辦理至
該學期結束止,學生所修學分仍予承認,避免衝擊學生學習及學分認
定,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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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
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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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
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
研議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
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等課程開設單位並酌作
文字修正,開課單位應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
三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後實施,並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六條、大學法
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教學計畫公開。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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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
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
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
數之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
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
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
數。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第六條及第七條移列並予整併修正;現行第六條第一項移
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為確保教學品質,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逾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而未達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課程通過程序與品保機制等規定,報經
本部審議通過後,方得開設,以控管學校大量開設遠距課程,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如學校前開規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應開設實體課程,
確保已入學學生修課權益。
三、現行第六條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四、為確保學校以推廣教育遠距教學方式之課程進行學分抵免之品質,爰
增訂第四項,明定學生以該等學分申請抵免,並達一定比率者,學校
應將學生學分抵免情形造冊報本部備查。
五、為符應國際趨勢與確保教學品質,學校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
我國大學境外地區設立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得報本部專案核准開設畢業總學分數超過二分之一以遠
距教學方式授課之課程,爰將現行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為修正
條文第五項,並增訂第二款規定;本部將針對其相關申請作業、招生
名額等事項,另定要點規範。另同項第一款所定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
班,係為提供在職人士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所設立之專班,其招生
對象包括居住在境內或境外之在職人士。
六、對於學校依修正條文第五項規定開設之專班,其學位證書,應加註遠
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俾利與一般實體教學方式區隔,爰修正現行第七
條第三項規定,酌予修正文字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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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
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認可者為限。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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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
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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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
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
部之招生。
〔立法理由〕 為加強保障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生之學習品質,明定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
至學校進行訪視或委託專業評鑑,爰酌修文字。針對訪視結果有缺失或不
符規定,屆期未改善之學校,爰分款次明定本部處分型態,除減少其部分
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外,並增列第三款規
定,本部得命其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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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
法。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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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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