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就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
;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
一、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之設置及其任務。
二、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三、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及分配。
四、參與產學合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五、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其研究指標及管制機制。
六、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五款敏感性科技之範圍,依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所定有關敏感科技研
究安全管制作業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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