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所有條文

  國立陽明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
  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