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代辦費與使用費之會計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應建立收支明細帳,並專帳處理。
二、應開立編列連續號碼之收據;其由金融機構代為收取者,由該機構掣
    給收據。
三、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並適時檢討收支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私立學校收取之費用均應併入會計師年度查核之範圍內,並列專章表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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