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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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補考與重修
期中考之補考,於考試後第三週內舉行,期末考之補考則於學期結束前舉
行。每科補考之次數僅限一次。

補考之對象限於事先請准考試假之學生。

因公假、直系親屬暨配偶之喪假、分娩假及重病住院假而請准補考者,其
補考成績按照實際成績給分。因其他事故准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超過六
十分以上部分以八折計算。

應參加補考學生,未按規定參加補考者,其該次應補考之成績以零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