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五章   附則
學生無論肄業或休學期間,均不得違犯校規或有其他不端情事,否則應按
其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警告、申誡、記過、勒令休學、勒
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其他
依法須報教育部之教務章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
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