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附則
學生無論肄業或休學期間,均不得違犯校規或有其他不端情事,否則應按 其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警告、申誡、記過、勒令休學、勒 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其他 依法須報教育部之教務章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 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