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件入學者,一經查明,即予開除學
籍。開除學生學籍時,本校將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但不發給與修業有關
之證明文件。本項罪證如在學生畢業後,始經發覺,學校將追繳其畢業證
書,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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