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開除學籍,並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離校手續,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塗改、冒名頂替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
二、違犯校規情節重大或行為不軌違犯法紀者。
三、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開除學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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