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規定時間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必須請
假。自請假之時起,其當日應考各科目,不得參加考試,均須留待補考。
學生已請准考試假,而又參加給假科目之考試者,其考試成績,應予作廢
,事後該生仍應參加補考。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三足歲以下)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由授課教師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
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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